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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波叔”,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30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因吸食毒品,2015年4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和向他人提供毒品,2015年8月2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2016年6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岩塔公交站台附近的石阶上向孙某某贩卖了价值500元人民币的冰毒,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孙某某手中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手机一台;在李某某手上查获人民币1482元,手机一台。经称重,被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净重为0.589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控制下交付审批表、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接受保管收据、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毒品封存笔录及其照片、毒品拆封、称重、取样封存笔录、称重照片、毒品拆封、送检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6.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重视频、毒品拆封、送检视频及检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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