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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筹集毒资,在与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在徐闻县前山镇**中学**宿舍楼方某某家宅卧室内向方某某出售了200元2小包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搜查,在李某某身上搜获可疑毒品海洛因4小包、手机l部、现金人民币200元,在方某某身上搜获可疑毒品海洛因2小包、手机1部。经称量,以上扣押的可疑毒品海洛因净重共0.3克,经鉴定,以上扣押的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6小包、手机2部、人民币200元;2.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说明等;3.证人方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检察官助理:曾明丽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54页,检察卷1册16页。

3.涉案毒品6小包、手机2部、人民币200元(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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