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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怀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吹风),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居委会**小组**号,租住湖南省洪江区世纪阳光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吸食和贩卖。

2019年11月24日至26日、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在其租住房洪江区世纪阳光小区**栋**单元**室门口向吸毒人员吴某某共贩卖99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洪江区雄溪路老卫生局宿舍楼前的公路边向吸毒人员汤某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谭某某贩卖350元的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洪江区广播局旁的巷子以5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向某某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和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2月28日17时许,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流动警务站民警在国道G8511玉溪市元江县一查缉点对一辆由云南省勐海县开往云南省昆明市车牌号为云AV****的百世快递物流车进行检查,发现该物流车中一个物流单号为522841********、由勐海县寄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世纪阳光小区****单元**室、收件人为陈某某的快递包裹内写有“常盐道粗盐理疗袋”字样的三个布口袋里藏匿有五袋毒品疑似物。民警在截获毒品疑似物后将一块红砖放入包裹内并原样重新包装,然后让该快递包裹继续正常运送,同时进行实时监控。

2019年12月31日上午,物流单号为522841********的快递包裹运送到怀化市洪江区百世快递公司。同日14时许,肖某某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租住房洪江区世纪阳光小区**栋**单元**室,告知李某某“货到了”,并邀李某某一同去取该包裹,李某某表示同意。李某某按肖某某的要求,用肖某某交给其的一张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与百世快递快递员电话约定在世纪阳光小区传达室收取该包裹。之后李某某与肖某某各骑一辆摩托车前往世纪阳光小区传达室,李某某从快递员手中取到物流单号为522841********的快递包裹,随后,李某某与肖某某驾驶摩托车驶离世纪阳光小区到洪江区工会邓某某家中。李某某和肖某某两人在邓某某家中拆开快递包裹,发现里面是用报纸包裹着的一块红色砖头。后李某某携带该快递包裹骑摩托车从邓某某家返回自己租住房,将该快递包裹放在门口右手边鞋柜上。当日18时许,李某某在自己的租住房被公安民警抓获,物流单号为522841********的快递包裹被依法扣押。

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从物流单号为522841********的快递包裹内查获到五袋毒品疑似物后依法移交给怀化市洪江公安局。经称量、鉴定,物流单号为522841********的快递包裹中五袋毒品疑似物分别是:海洛因一袋净重699.4克,海洛因含量为64.60%;甲基苯丙胺三袋净重共计1395.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0.0%、79.5%、79.7%;氯胺酮一袋净重991.1克,氯胺酮含量为86.6%。

3.2019年12月31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租住房内将李某某抓获的同时,从其身上及租房内搜查到用透明自封袋及塑料袋盛装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共91袋。经称量、鉴定,其中24袋净重共计1.3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65袋净重共计60.89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1%、80.2%、79.7%、79.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装有红砖的快递包裹、电子秤、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视频侦查分析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吴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成分、含量等鉴定意见;6.搜查、检查、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7.监控、搜查、讯问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单独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伯华

检察官助理  周  杰

202081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洪江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8册、检察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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