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街**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四道街洪庆新村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出售冰毒(甲基苯丙胺)0.2克;
2.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四道街洪庆新村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出售冰毒0.2克。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贩卖毒品2次,合计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