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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阿木”,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6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侦查终结,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4月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肖某某(另案处理)共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了三次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

1、2020年4月6日14时11分许,肖某某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冰毒,后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钱后就联系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肖某某和李某某一同前往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拿货,在章贡区沙河镇**大药房旁李某某将现金400元交给廖某某后在廖某某指定的水沟旁拿到了用烟盒装着的冰毒后,李某某向肖某某交付冰毒0.3克,并从中获利200元;

2、2020年4月8日13时16分许,肖某某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冰毒,后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钱后就联系廖某某购买冰毒。后肖某某和李某某一同前往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拿货,在章贡区沙河镇**大药房旁李某某将现金400元交给廖某某后在廖某某指定的水沟旁拿到了用烟盒装着的冰毒后,李某某向肖某某交付冰毒0.3克,并从中获利200元;

3、2020年4月15日17时11分,肖某某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冰毒,后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钱后就联系廖某某并将800元现金交给廖某某。后李某某在廖某某指定的水沟旁拿到了用烟盒装着的冰毒,就向肖某某交付冰毒0.3克。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0.9克,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共计400元。

2020年8月11日,经公安人员传唤,李某某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蟠龙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 、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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