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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队,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9时许,黄某某向三亚市公安局吉阳派出所举报李某某在海南省万宁市**镇附近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民警抓捕李某某。同日18时许,黄某某通过电话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联系,向李某某购买1400元冰毒,并使用微信向李某某转账1400元。同日20时47分许,黄某某按照李某某所说从万宁市**镇**村村口的一辆搅拌机内找到一个内含一包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可疑物的白沙烟盒。同日20时57分许,黄某某再次电话联系李某某购买1400元冰毒,李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乘坐黄某某的车去拿毒品,李某某在**村村口出现上车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扣押DOVE手机一部、冰毒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1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黄某某身上扣押冰毒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2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疑似物二包,DOVE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人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封装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海威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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