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退查2020年2月17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附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的方式,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给购毒人员薛某某(另案处理)。2019 年10 月18 日,民警在琼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 同案人薛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3.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 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冰毒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处所地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被告人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