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路**号。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8日至24日,在海城市牛庄镇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顾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崔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辉
检察员:沙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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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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