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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8时许,举报人陈某某经联系得知一名叫“阿某”(微信名为“**”)的朋友涉嫌贩卖毒品,便与其联系假称购买500元冰毒,当晚19时许,“阿某”称其没空,叫其联系一名叫“罗某”的男子,后该名叫“罗某”的男子在微信中告诉陈某某,让其到龙岗区向银路的一间**便利店找一名独臂男子拿毒品。当晚20时许,陈某某依约来到龙岗区向银路的一间**便利店门前,找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500元向陈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小包(重0.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双方交易完毕后,李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李某某疑似毒品“冰毒”一包、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深圳市龙岗区向银路**号一楼**便利店西侧门口进行了现场勘查形成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注册信息及转账交易记录光盘、疑似毒品称量录像视频、人身检查视频、抓获经过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随案移交手机一部(暂存坪山公安分局);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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