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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45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办**村**组,村民。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50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乡***村**组**号,村民。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侓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4时至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徐某通过“埋包”的方式将毒品埋放于西安市临潼区雨金镇十字附近。分别卖给吸毒人员雷某某、李某、张某200元的毒品。

2019年7月31日16时许,民警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镇滩田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徐某,从其停放的比亚迪F6轿车储物格内查获五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35克,0.38克,0.35克,0.33克,0.34克,从西安市临潼区雨金镇310十字以北电杆下查获一包毒品疑似物净重为0.12克。从西安市临潼区雨金镇310十字西200米南道小红桩下查获一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1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7包,净重2.0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19年12月2日

附:1、案卷材料两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具结悔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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