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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1月12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已判刑)商议后,在湖北省襄阳市原三元路(现清河路)“金芙蓉宾馆”,李某某以1万元的价格贩卖给马某某冰毒12克,麻果100颗。马某某等人将毒品带回十堰后予以贩卖。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朋友的规劝下到襄阳市南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冰毒12克,麻果100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晓颖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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