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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房。曾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9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吸毒,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路的住处,向吸毒人员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3颗,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和秦某某,从秦某某身上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3颗,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6颗和毒资人民币300元。经称量,上述查获的毒品净重计0.85克。取样后,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6.抓获经过;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黄思

2021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00634****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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