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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87********,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籍贯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区**号**单元**室,原系武汉市**人民医院**。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和2019年7月2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鲁鑫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本辖区汉纸中路**收费处门口,将8颗红色片剂颗粒和1管白色晶体粉末的毒品疑似物贩卖给购毒人高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支付人民币300元作为毒资。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经称量及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给高某某的8颗红色片剂颗粒净重0.73克,1管白色晶体粉末净重0.06克,均检验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的物证照片;2.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及三面照,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亲笔供词,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验报告书等书证;3.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5.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6.抓获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7.通话记录的电子数据;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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