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1年11月25日、2015年6月26日、2016年7月5日、2017年8月26日被娄底市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分别为:10日、12日并戒毒3年、12日并戒毒2年、戒毒2年);因吸毒于2019年6月22日、2020年4月13日分别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年。因犯抢劫罪2008年11月5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12年12月3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19日至2013年2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及刘某某、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后于同月30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5日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李某某一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3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步步高对面的莫林风尚酒店附近以1300元在周某乙(另案处理)与吴某某(在逃)处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李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刘某某家中将该毒品贩卖给刘某某,得赃款1500元。
2019年6月22日,涟源市禁毒大队民警在娄底市涟钢赫柏酒店1003号房附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刘某某、李某甲、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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