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董屌”“瑞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5********,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单元**。2015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靖州侗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9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单元**的家中,接到周某某微信电话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李某甲就找一个朋友购买了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然后电话通知周某某来拿毒品,同时李某甲自己一个人在家吸食了一点甲基苯丙胺,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475元给李某甲,李某甲从其家中厨房阳台将剩余的约0.5克甲基苯丙胺丢下楼给了周某某。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罗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搜查、指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平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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