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号**幢**房。2005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在潮州市**大道**花园门口,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在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与南春路交界路口,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在潮州市**大道**花园门口,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在潮州市枫溪区瓷兴路凯撒皇宫门口对面的马路边,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一瓶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4次。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20年3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二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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