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室,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号楼**。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29日执行,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与吸毒人员张某某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南路润翠园小区3号楼楼下以450元钱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毒资250元,从吸毒人员张某某身上查获由被告人李某某给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35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扣押清单、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涉案财物存放移交凭证、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王冰洁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