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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单元**室,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8日被大洼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21日被大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27日被大洼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之间,被告人李某某向吸毒人员庄某某、朱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次,重量共计2.5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初,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小区门口,向庄某某贩卖0.2克的冰毒,收取现金500元。

2、2020年3月某天,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小区门口,向庄某某贩卖0.3克的冰毒,收取现金500元。

3、2020年3月18日22时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小区门口,向庄某某贩卖0.3克的冰毒,微信转账收取****。

4、2020年3月19日22时30分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小区门口,向庄某某贩卖0.3克的冰毒,微信转账收取****。

5、2020年3月27日,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小区门口,向庄某某贩卖0.3克的冰毒,微信转账收取****,现金收取200元。

6、2020年3月28日,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小区门口,向庄某某贩卖0.3克的冰毒,微信转账收取1****,后还给庄某某500元现金,实收毒资500元。

7、2020年4月1日,在兴隆台区恒泰三期8号楼2单元702室,向庄某某贩卖0.3克的冰毒,微信转账收取****,收取现金300元。

8、2019年10-11月左右,在从锦州沟帮子购买毒品回来的途中,向朱某某贩卖0.1克冰毒,收取现金200元。

9、2019年2月25日,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城中花园小区F楼13号朱健的车库内,向朱某某贩卖0.15克冰毒,微信转账收取****。

10、2020年3月初的一天,在兴隆台区天丽小区附近,向王某某贩卖0.3克冰毒,收取现金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日12时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恒泰尚城小区日租房内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三袋疑似毒品的白色颗粒物,经称重净重1.3克,经盘锦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的白色颗粒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身份信息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盘锦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纯

                                 检察官助理  张洪婵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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