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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3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群众,2017年8月23日因吸毒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将一小包重0.2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快递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邮寄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600元。

2、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先后连续四次让其上家(微信昵称“雨过天睛”)将重量分别约0.2克、0.2克、0.4克、0.4克的四小包甲基苯丙胺放置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抚大道附近不同位置,再通过微信视频将毒品放置地点发送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微信昵称“睛天”),赵某某通过支付宝分别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450元、450元、900元、900元,再根据微信视频取得上述四小包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重约1.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毒品上交清单、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涉案物品照片、吸毒人员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非法销售、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洪

2020年814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 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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