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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城区**村**号,住本市新城区八府庄园**号楼**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抓获,经强制戒毒后于同年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新城区八府庄园小区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200元毒品,交易完成后张某某离开该小区时被民警抓获并在其上衣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包,后民警在该小区16号楼楼道处抓获李某某,随即从李某某处查获张某某购买毒品的毒资200元,疑似毒品一包及七唑仑两片。经鉴定,查获两包毒品均为海洛因,分别净重0.2227克、0.27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指认笔录及照片、查获称重封存扣押等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侵犯了人民身体健康及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雨齐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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