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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号,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底的一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小区北门口附近向杨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2、2020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小区北门口附近向杨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

2020年6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小区北门口附近准备向杨某某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粉末状物1包,净重0.0395克,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尿检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称量、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毒品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辉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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