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号,现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御溪望城小区6号楼506号。2019年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12时,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号家中,向吸毒人员职某某交易300元毒品海洛因,并收取职某某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2月12日19时,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号家中,向吸毒人员职某某交易600元毒品海洛因,并收取职某某微信转账****;
3、2019年12月13日12时,被告人李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号家中,向吸毒人员职某某交易200元毒品海洛因,并收取职某某人民币200元。
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在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39号御溪望城小区6号楼506号,民警根据吸毒人员职某某交代,将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在其家中查获海洛因11包,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重4.2133克,净重2.98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多次出售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兵
检察官助理:魏颖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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