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其把戏”,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市**街道**路**号**室,现住邵东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9日15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李某某在邵东市**路**路交叉口附近,将1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吴某某,并收取吴某某微信转账500元。
2、2020年7月27日,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吸毒工具,后被告人李某某在邵东市****附近租房,将2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套吸毒工具交给曾某某,并收取曾某某微信转账200元。
3、2020年8月9日15时许,吴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告人李某某在邵东市**路**路交叉口附近,将1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吴某某,并收取吴某某700元现金。
4、2020年8月12日14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李某某在邵东市****附近,将2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交给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支付宝转账260元。
5、2020年8月13日14时许,吸毒人员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告人李某某在邵东市**路**路交叉口附近,将3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邓某某,并收取邓某某微信红包200元。
6、2020年8月13日15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7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告人李某某在邵东市**路**路交叉口其租房内,向楼下扔给吴某某10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吴某某捡到甲基苯丙胺片剂欲离开时被邵东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尔后邵东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租房内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卧室内搜缴出43片净重4.0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小包净重0.88克的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鉴定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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