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现租住在樟树市药都北大道**厂。2018年5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4日,王某某到樟树药都电影院的后面,李某某的家里,向李某某购买了200元冰毒,并在李某某家吸食了掉了。李某某卖了四五次冰毒给王某某,每次收取王某某20-300元钱不等。
2.2018年5月4日,李某甲到樟树市药都电影院后面来到李某某家里,向她买了100元钱的冰毒,当时王某某也在李某某家,后直接在李某某家吸食了毒品。李某甲在李某某那里买过三四次冰毒,每次一般是300元的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倩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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