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初中,农民,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现住高州市**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4日、3月10日、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大桥桥底的小路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周某某,每次收取现金100元。

二、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贩卖230元毒品海洛因给余某某。

三、2020年5月8日、5月10日、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街道办往**场的红绿灯路口处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每次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媛

检察官助理:苏珊珊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