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初中,农民,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现住高州市**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4日、3月10日、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大桥桥底的小路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周某某,每次收取现金100元。
二、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贩卖230元毒品海洛因给余某某。
三、2020年5月8日、5月10日、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街道办往**场的红绿灯路口处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每次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媛
检察官助理:苏珊珊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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