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88********,汉族,初中,群众,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3日11时43分14秒,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购买1200元的冰毒,当天1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怀来县北山公园停车场的一辆白色奥迪越野车内将冰毒交付给刘某某, 并获得刘某某所买0. 15克冰毒供其吸食作为回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刘某某交易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共重1. 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检材照片,涉案冰锅、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截图;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应某某、田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扣押毒品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获取毒品、贩卖毒品地点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刘强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重量1.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栋杰
书记员:赵 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涉案OPPL手机1部、冰壶1个、毒品称重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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