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罪)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3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15日被南安市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18日,自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2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吕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后其联系黄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从中截留一点后将甲基苯丙胺放在南安市**镇**村公路边,通知吕某某自行前往该处收取。

2018年3月7日1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南安市**镇**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及涉案人员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二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