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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16号

被告人李伍才,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组。2018年12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伍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伍才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李伍才通过微信收到吸毒人员王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信息后,被告人李伍才约对方在长沙市雨花区**商贸城20区花坛边见面,会面后被告人李伍才交付给王某某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微信收取王某某支付的毒资500元;

2.2019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伍才通过微信再次收到吸毒人员王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的信息,双方约定在长沙市雨花区**商贸城20区花坛边见面,会面后被告人李伍才交付给王某某1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微信收取王某某支付的毒资500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李伍才在长沙市雨花区**商贸城20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伍才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4.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及前科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伍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伍才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伍才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伍才在判处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伍才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周琳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李伍才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274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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