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大涌镇***街**号。2019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gg***的微信号作为联络工具在我市大涌镇多次以每包人民币500元、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氯胺酮。
同年10月19日,公安人员在我市大涌镇****街**号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场缴获白色粉末状毒品2小包(经检验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共净重2.1克)、白色晶体状毒品13小包(经检验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5.8克)及电子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等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宜武
二Ο二Ο年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4份;
3、量刑建议书5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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