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购得大麻种子,以及相关种植设备,在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村家里种植大麻,成熟后在网上出售,通过微信chenge999******与买家联系,通过账户名为杨某某的兴业银行账户622908323*******8进行收款。2019年3月21日晚李某某到武汉市鸿桂某某小区门口准备将大麻通过快递寄给买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大麻488.22克。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大麻,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4日,许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暂住房内通过微信号chenge99988***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后,向账户名为杨某某的兴业银行账户转账1500元,购买了4克大麻,大麻以快递的方式寄到许某某杭州市西湖区暂住处。
2、2019年2月,夏某某在浙江省海宁市家中通过微信号ch*********与李某某取得联系,从李某某处以750元的价格购买了5克大麻用于自己吸食,该大麻以快递的形式从武汉寄到夏某某在浙江省海宁市的家中。
3、2019年3月,陈某某童某某男友林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通过微信号ch*********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后向账户名为杨某某的兴业银行账户转账1500元钱,购买5克大麻,付款后未收到货。
4、2017年12月,江某某在北京通过微信名为“晨哥_不定时开机,找我请留言”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在2019年3月7日,其向账户名为杨某某的兴业银行账户支付了1500元,用于购买大麻,付款后未收到货。
5、2019年3月1日,田某某在山东省茌平县与微信名为“晨哥_不定时开机,找我请留言”的李某某取得联系后,向对方提供的杨某某兴业银行账户支付了1500.10元,购买10克大麻,付款后未收到货。
6、2019年3月,梁某甲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与微信名为“晨哥_不定时开机,找我请留言”的李某某取得联系后,向对方提供的杨某某兴业银行账户支付了750.20元,购买5克大麻,付款后未收到货;
7、2018年以来,姚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通过微信 “晨哥_不定时开机,找我请留言”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分别于2018 年7月13日,2018年7月24日,2018年10月4日, 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2月6日,2019年3月1日向对方购买了10次大麻,毒资都转到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杨某某的兴业银行账户。
8、2018年4月,吴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与微信名为“晨哥_不定时开机,找我请留言”的李某某取得联系后,于2019年2月28日向对方提供的杨某某兴业银行账户转账付款1500元,从李某某处购买8克大麻,付款后未收到货。
9、2018年6月份,马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暂住处通过微信号ch*********与李某某取得联系,于2018年7月15日转账给户名为杨某某的兴业银行卡750元毒资,从李某某处购得大麻3克,该大麻以快递方式寄到马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的暂住处。
综上,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贩卖大麻18次。
2019年0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指定管辖函,情况说明
2.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夏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江某某、田某某、梁某乙、姚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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