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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68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屯**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使用微信将202部淫秽视频文件贩卖至徐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经司法鉴定,其中198个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时间,其在被告人李某某处以购买上述淫秽视频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截图相印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涉案移动电话1部。

3、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光盘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的聊天记录中检出视频文件共202个。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检出视频文件中198个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史红

检察官助理:钱曲园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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