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0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长春市绿园区**等地点,通过微信的形式分别卖给段某某30部淫秽品、孙某14部淫秽视频、姜某某41部视频,共计贩卖85部淫秽视频,获利5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微信截图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孙某、姜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鉴定书绿公(治安)鉴字[2019]第7号;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岳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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