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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县,现住址长春市********室。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0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长春市绿园区**等地点,通过微信的形式分别卖给段某某30部淫秽品、孙某14部淫秽视频、姜某某41部视频,共计贩卖85部淫秽视频,获利5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微信截图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孙某、姜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鉴定书绿公(治安)鉴字[2019]第7号;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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