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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7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在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暂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获得可浏览、下载淫秽视频的网站地址,后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咸鱼”APP平台发布并向鲁某某等人出售该网址。经鉴定,从涉案网站检出的92部视频中有90部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鲁某某的证言、接收证据清单、手机截图、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通过“咸鱼”APP平台出售淫秽网站网址并获利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鲁某某处调取手机一部,后已发还鲁某某。

4、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从涉案网站中检出的92部视频中有90部为淫秽视频。

5、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的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陈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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