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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8〕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楼**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2017年7月6日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17、2018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24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建国路某某市场摆地摊出售淫秽影碟,2017年6月24日李某某在出售淫秽影碟给王某某和雷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淫秽影碟634张。经鉴定,其中580张为淫秽影碟,其余54张无法播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销毁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妍

                         检察员助理:王蕊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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