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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毒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平潭县**镇**村**号,住平潭县**庄**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7日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6日、1月29日,吸毒人员陈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李某某求购冰毒用于自吸,被告人李某某均随即从郑某某处分别以2000元人民币、1200元购得毒品“冰毒”(每次均约0.2g),后以2400元、1600元人民币转卖给陈某某吸食。同年2月21日,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的头发进行检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

2.2020年1月29日、2月28日,吸毒人员林某甲先后两次向被告人李某某求购冰毒自吸,被告人李某某均随即从郑某某处分别以600元人民币、1050元购得毒品“冰毒”(每次均约0.2g),后以1330元、1500元人民币转卖给林某甲吸食。同年3月13日,林某甲的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阴性、氯胺酮(K粉)阴性、吗啡阴性。同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头发检出氯胺酮含量小于0.2ng/mg,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李某某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林某甲、陈某某、林某乙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晋军

 检察官助理:连翠美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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