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65********,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因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阳江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8月30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共同贪污60万元
2015年春节前和2016年春节前,时任**市**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某与时任**街道办主任陈某某商量,决定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套取现金归二人使用。后由街道办主任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资金由李某某、陈某某平分,每年套出30万元,两年共60万元。李某某共分得30万元。**街道办其他工作人员对该款项的去向不知情。
二、涉嫌私分国有资产351.79万元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平时已发放加班补助的情况下,时任**市**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某与街道办主任陆某某或陈某某商量,决定通过虚构加班补助、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手段,违规用征地工作经费向征地有关人员发放春节、中秋节补助和工作奖励,涉及金额达351.79万元。其中通过虚构加班补助形式发放节日补助230.71万元,通过虚开发票从**高速、**水系、**储备地等征地项目中套取资金向街道的班子成员及其他人员发放节日补助、奖励121.08万元。李某某个人领取了31.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春节前、中秋节前,李某某与时任**街道办主任经商量,决定虚构加班以签领加班补助的方式,用征地工作经费向有关人员发放节日补助,并定下发放范围和标准,然后由**街道办规划建设办报帐员刘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10月11日移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制作有关手续从有关征地项目中支取工作经费,向有关人员发放节日补助。两年多来通过这种方式共发放节日补助230.71万元,李某某个人领取了1.2万元。
因审计和巡察发现,**市**街道办有关班子成员退回了之前发放的加班补助(包括平时加班补助和节日补助),其中退回2016年度发放的加班补助24.0508万元,退回2017年度发放的加班补助18.9645万元,总43.0153万元。
(二)2016年春节前,社会老板归还借款12万元给**街道办。在时任**街道办主任的指示下,刘某某没有将该笔还款入账。2016年春节年初八或年初九晚上,**街道办有关班子成员到**街道办主任家聚餐。李某某和街道主任商量决定用上述款项给在场人员发放“节日红包”,每人4000元,共发放6.8万元,李某某领取了4000元。2016年6月,刘某某以虚开发票套取现金后入账冲抵该笔借款。
(三)李某某与时任**街道办主任商量,决定虚开发票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向**高速、**水系、**储备地等征地项目的工作人员发放工作奖励,共发放114.28万元。其中**高速征地项目发放22万元,李某某领取了6万元;**水系征地项目发放15.5万元,李某某领取了2.5万元;**储备地征地项目发放76.78万元,李某某个人领取了21万元(李某某调离**街道后在2016年8月还领取了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和逮捕决定书、**市财政局拔付**街道的经费材料、**街道办虚构加班制表发放节日补助和虚开发票的会计凭证、涉案人员任免审批表、任职情况、**街道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及个人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黎某某、叶某某、袁某某、林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罗某某、罗某甲、张某某、苏某某、黄某甲、周某某、许某某、许某甲、徐某某、王某某、梁某甲、黄某乙、邹某某、谢某某、林某某、冯某某、黎某某、谢某甲、陈某甲、钟某某、覃某某、陈某乙、严某某、黄某丙、刘某某、林某甲、湛某某、范某某、梁某乙、余某某、刘某甲、苏某甲、邱某某、陈某丙、杨某某、李某某、庄某某、杨某甲、黄某丁、林某乙、邱某甲、莫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刘某乙、曾某某、林某丙、黄某戊、张某甲、李某甲、范某甲、李某乙、林某丁、罗某乙、黎某甲、杨某乙、洪某某、张某乙、岑某某、罗某丙、李某丙、钟某甲、柯某某、湛某甲、游某某、梁某丙、吴某甲、范某乙、刘某丙、赖某某、冯某甲、韦某某、严某甲、黄某己、赖某甲、罗某丁、庄某甲、陈某丁、林某戊、苏某乙、洪某甲、李某丁、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陈某戊、赖某乙、赖某丙、姚某某、程某某、邱某乙、严某乙、刘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杨某丙、阮某某、谢某乙、柯某甲、蓝某某、谭某某、余某甲、肖某甲、潘某某、郑某某、林某己、苏某丁、严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陈某某、刘某某、证人黎某某、叶某某、袁某某、林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60万元,个人分得3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征地工作经费向有关人员发放节日补助、奖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退清全部赃款,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79册;
3.证人名单1份;
4.电子笔录光碟2张;
5.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赃款61.6万元;
6.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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