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19〕1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镇**社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留置于通辽市纪委廉政教育中心。因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修建奈曼旗111线至东慌水泥路和芒汗村水泥路工程时,以资金紧张为由找到时任奈曼旗**局**长的朱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表示同意。
2013年8月l4日,在朱某某的审批同意下,奈曼旗**局**工程项目部向李某某实际控制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奈曼旗2013 年通村路**标段项目部转账拨付2011 年通达工程款195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2011年,李某某实际控制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某本人没有在奈曼旗**局承揽过通达公路工程项目。
上述款项中一部分被李某某按朱某某指示支出,余款12万元被调查部门收缴。
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得时任奈曼旗某某局某某长朱某某在承揽道路修建工程上给予的关照,于2015 年春节送给朱某某2万元人民币,于2016 年春节送给朱某某3万元人民币。以上李某某行贿金额共计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材料、会计凭证、结算票据等相关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195万元,数额巨大;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看守所;
2、全部卷宗4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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