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0538,汉族,大专文化,曾任**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卫生院院长,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川镇南街居委会环城南路**号*幢*单元***室;2019年7月12日,被姚安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姚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因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姚安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1日重报我院;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部分
被告人李**在担任姚安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卫生院公款278860.09元。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姚安县光禄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大龙口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姚安县**印刷厂老板郑**开发票报账,骗取光禄镇中心卫生院、大龙口卫生院公款合计人民币19350元。
1.2012年9月,被告人李**通过郑*以印刷费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1200元。
2.2016年2月,被告人李**通过郑*以印刷费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中心卫生院公款3000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李**通过郑钧以印刷费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中心卫生院公款6300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李**通过郑钧以印刷费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卫生院公款4850元。
5.2018年12月,被告人李**通过郑钧以印刷费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卫生院公款4000元。
(二)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姚安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姚安县***广告有限公司、姚安县***广告经营部老板徐**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公款合计人民币32660元。
1.2012年1月,被告人李**通过徐**以印刷费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8000元。
2.2015年2月,被告人李**通过徐鸿斌以印刷费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5000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李**通过徐**以印刷费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7000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李**通过徐鸿斌以虚开发票报账,骗取***卫生院公款3660元。
5.2018年12月,被告人李**通过徐鸿斌以印刷费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卫生院公款9000元。
(三)被告人李**利用担任**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姚安县**汽车修理厂老板张**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合计人民币13153.09元。
1.2015年1月,被告人李**通过张**把其云ELW***号本田轿车2015年度保险费用3901.12元并入**镇中心卫生院云EGL***救护车维修保养费中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3901.12元。
2.2016年9月,被告人李***通过张**把其云ELW***号本田轿车的维修保养费、购置配件费5579元,以及2016年度保险费3672.97元并入**镇中心卫生院云EGL***救护车维修保养费中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9251.97元。
(四)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姚安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姚安**电脑经营部、姚安***电脑有限公司老板周庆文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公款合计人民币15330元。
1.2011年6月,被告人李**通过周**虚开采购项目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7000元。
2.2014年12月,被告人李**通过周**以电脑及耗材的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5730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李**通过周**以电脑耗材及打印配件的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卫生院公款2600元。
(五)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姚安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文具店老板余**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
1.2016年4月,被告人李**通过余泉丽以购买档案袋、档案盒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18000元。
2.2016年5月,被告人李**通过余**以购买档案袋、档案盒的名义虚开发票报账,骗取**镇中心卫生院公款12000元。
(六)2015年6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姚安县**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侵吞**镇中心卫生院2014年度公共卫生资金合计人民币34467元。
(七)2016年9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姚安县**中镇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侵吞**镇中心卫生院2016年度老年人健康体检医疗收入合计人民币77980元。
(八)2017年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姚安县***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卫生院2016年度老年人健康体检医疗收入合计人民币50320元。
(九)2015年5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姚安县**中心卫生院长的职务便利,侵吞**镇中心卫生院固定资产8组档案柜,合计价值人民币5600元。
二、挪用公款罪部分
2016年1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姚安县**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光禄镇中心卫生院2015年度老年人体医疗收入合计人民币78545元用于营利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5.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担任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姚安县**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公款合计人民币278860.09元,数额巨大;挪用**镇中心卫生院公款共计人民币78545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在姚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认罪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被告人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高健
附:
1.被告人李**姚安县栋川镇南街居委****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8787****、1818298****。
2.案卷材料13册、散卷捌页,电子数据光盘壹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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