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镇**村村支部书记,住夏邑县**镇***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0日到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2015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夏邑县**镇**村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申报、验收、领取**村生猪养殖到户增收扶贫项目资金过程中,明知17户村民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以其名义申报扶贫资金,采取虚假手段通过夏邑县扶贫办验收,骗取国家到户增收扶贫资金6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款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夏邑县**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任职证明,证实李某某系**镇**村支部书记;
3、夏邑县**镇**村2013年申报生猪养殖扶贫资金项目相关资料,证实**镇**村分别于2013年申报了生猪养殖扶贫资金项目;
4、领取扶贫基金的群众名单及领款的原始凭据,证实**村申报的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成功后,扶贫资金被领取的情况;
5、证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实是否养殖生猪及是否领取补助款的情况;
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了其在2013年申报、验收、领取**村生猪养殖到户增收扶贫项目资金过程中,明知该村部分村民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虚构事实申报扶贫资金,并以虚假手段通过夏邑县扶贫办验收,骗取国家到户增收扶贫资金的犯罪事实经过。
本案被告人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详细供认其在夏邑县**镇**村申报生猪养殖扶贫资金项目中,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到户增收扶贫资金的犯罪事实经过,与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李某某实施贪污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夏邑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宗
贾朝勋
2015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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