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2********,汉族,中专文化,系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街道**村**社。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贪污罪,经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6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2017年12月13日二次退回本院职务犯罪检察部补充侦查, 该部于2017年10月29日、2018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8月16日,以上甸子村委会名义,编造虚假的开发林下参项目,伪造了相关项目资料,向白山市八道江区水库移民局申请移民扶持项目资金30万元,八道江区水库移民局将移民扶持项目资金拨付至上甸子村后,被告人李某某安排村报账员于某某用虚开的购买20万元人参籽的发票和10万元人工费支出将资金套出,将该30万元中的22万元占为己用,1.3万元用于给红旗街道支付修车费,6.7万元用于村里的招待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2)关于八道江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2006年下半年及2007年度计划的批复;
(3)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道上甸子村200亩林下参种植基地建设项目可研及设计报告、200亩林下参投产明细表、上甸子村村委会记录、红旗街道上甸子村林下参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合同书、资金使用情况决算表、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上甸子村林下参项目区图片;
(4)八道江区云峰水库移民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5)记账凭证、借据、转账支票存根;
(6)吉林省单位往来结算专用票据、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林下参开发项目栽参、种参人工费明细;
(7)记账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转账存根、取款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存款凭证、城区经管站存款分户账、林下参开发项目林地清理费明细表;
2、证人于某某、邓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郭某甲、任某某、高某某、郭某乙、邵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移民扶持项目资金30万元,并将22万占为已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彦庆
2018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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