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钟山区**机关会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巷**号附*号**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案件管辖问题于2020年5月15日释放;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钟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进入钟山区**局实习,后被钟山区**局聘用在**股工作。期间2015年9月1日,经钟山区**机关工委**会议研究,决定聘用李某某兼任钟山区**机关工委会计,主要负责**机关工委财务核算、预算结算、绩效管理、固定资产系统管理、资产月报、财政平台资金申请等工作。李某某在担任**机关工委聘用会计期间,参与网络赌博输掉了自己工资存款、信用卡透支的资金,后又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导致其支不抵债,至2018年其总共输掉30余万元,不能归还。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钟山区**机关工委会计的职务之便,多次以更换党费专户银行法人印鉴的名义,将**机关工委的财务章和法人专用章借出,并在空白的银行电汇凭证上加盖这两枚印章,虚列支出项目,分14次套取**机关工委党费专户中的公款共计27.4266万元,转入其在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账号:62170071700********),用于其个人归还信用卡、网贷、欠款和日常开销。事后,其多次向单位出纳提供虚假的银行对账单,隐瞒其侵吞公款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及对账单、会议纪要、微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刘某某、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电子数据检查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手机检查电子数据、微信交易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钟山区**机关工委会计的职务之便,虚列支出项目,分14次套取**机关工委党费专户中的公款共计27.426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正贤
检察官助理 黄 勇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手机一部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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