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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贪污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原吉木萨尔县**镇****村党总支副书记、****村村民小组长,户籍所在地吉木萨尔县**镇****村****村民小组**号,现住吉木萨尔县***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任吉木萨尔县**镇****村党总支副书记、****村村民小组长,协助**镇政府开展****村民小组安居富民补助申报、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签名、虚假申报等方式共骗取富民安居补助款87000元,案发前已领取77000元,10000元尚未发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村****购买商品房且已享受安居富民补助20000元的情况下,利用其负责审核上报安居富民房屋补助相关材料的职务便利,申报修建安居富民房屋一套,套取安居富民补助款43500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哥哥李某甲不符合享受安居富民补助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再次利用职务便利,以李某甲名义申请修建安居富民房屋,套取安居富民补助款43500元,案发前已领取33500元,10000元尚未发放。

被告人李某某将非法占有的安居富民补助款用于支付修建房屋工程款等。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已退赃77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经吉木萨尔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协助政府依法从事公务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10000元安居富民补助款未实际取得,属于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又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琳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吉木萨尔县***村****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9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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