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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贪污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68********,汉族,大学本科,齐齐哈尔市殡仪馆工作人员兼任齐齐哈尔市殡仪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贪污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 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贪污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齐齐哈尔市殡仪馆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公款的情况下,帮助王某某将江西南环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帅某某给齐齐哈尔市殡仪馆虚开的三张面值共计人民币258560元的增值税发票通过财务审批由财务人员将该款支付到帅某某银行卡中,帅某某扣除税款后将剩余的人民币214600元转到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中,此款由李某某提出后用于王某某个人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任职情况说明、微信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殡仪馆记账凭证;

2.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帅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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