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21988********,汉族,大学文化,中国**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原集团**。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幢**层**号。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任中国**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公司)集团**、集团**。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回馈客户话费的业务,骗取公司话费187.4618万元,后将话费转卖获利137万元。
云南**公司进行内部业务自查自检工作中,李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事实,并将非法获利以及所产生的收益139.3390万元主动退回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已退还其非法获利及产生的收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莹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幢**层**号,联系电话1828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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