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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0169,汉族,大专文化,安徽颍上人,2010年2月至2018年6月任**镇**村委会主任,2018年6月至案发任**村支部书记,住安徽省颍上县**镇**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颍上县**铺**村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冒领、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10981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李某某使用其儿子李某甲的身份信息冒领**村失踪五保户李某乙的补助款4335元。2009年**铺镇将部分五保户转为城镇低保,李某某继续使用李某甲的身份信息顶替李某乙的名额,违规冒领城镇低保15883元。

2.2013年6月李某某在担任**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维修**村妇检室的名义,从**镇财政所骗取妇检室维修费用2万元。

3.2013年7月李某某使用虚假的材料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儿子李某甲上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于2014年7月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10000元。

4.2015年3月李某某在担任**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以装修**村村室的名义,从颍上县财政局财政零余额专户骗取村室维修费用4万元。

5.2017年2月13日李某某以其儿子李某甲的名义,从颍上县财政局单位往来资金专户骗取土地整治机械费1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党员信息采集表、任免备案表、情况说明、五保户审批表、五保户供养对象台卡、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明白卡(2005-2009)、五保户人员名单、颍上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李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账凭证、报销封面、发票、支付凭证、**村计生服务室维修协议及费用清单、李某某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凭证、协议、李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3年颍上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第一批次补助资金的通知、复函等书证;

2.朱某某、马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颍上县**镇**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冒领、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098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花 艳

助理检察员  闫国栋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赃款已退39818元

4.2013年7月李某某骗取的危房改造补助款10000元于2017年退还**镇农村集体三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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