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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贷款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0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山西省祁县**乡**村**街**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山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套取现金,以装修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千峰南路支行申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贷款业务,并签订虚假的装修协议,提供伪造的房产证,制造装修现场等。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持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 62596555********)收到中国建设银行发放的信用卡装修贷款8万元,并从山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套现,后将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经多次催收,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已归还41115.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献华

2019年9月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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