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村一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博网站**APP担任代理,接受其代理号下的普通会员投注,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登鹏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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