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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单位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6********,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组织李某(另案行政处理)、黄某某(另案行政处理)、刀某某(另案行政处理)、沈某某(另案行政处理处理)等人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孟某某家厨房使用扑克牌玩“斗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同日17时许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0151.00元,查获参赌人员李某的赌资人民币28431.00元,查获参赌人员黄某某的赌资人民币13091.00元,查获参赌人员刀某某的赌资人民币46.50元,查获参赌人员沈某某的赌资人民币63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李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三册,光碟五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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