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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号楼**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委会**村**号**发廊,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进行聚众竞猜赌博从中获利。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委会**村**号**发廊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黄某某,在**新村**号一楼无名开锁店抓获参赌人员冯某某、岑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扣第136期六合彩投注单据7张,接受投注用苹果手机、小米手机、OPPO手机各一台。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当日通过现场及手机微信累计接受30名参赌人员的投注,赌资约3万元,此前其还接受参赌人员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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