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69********,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通榆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初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通榆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麻将台和扑克牌以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从中抽红非法获利1万余元。2020年11月10日晚,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的住宅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现场扣押了赌具和涉赌资金50930元。李某某当晚获利1000元左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等30人的证言;
3.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罚没款票据、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册壹佰零贰页;贰册贰佰伍拾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卷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