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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2********,汉族,高中毕业,鹤壁市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30日,李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利用“88彩票网”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中组织玩家下注参与时时彩赌博,并从中抽成渔利,下注金额累计8889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888”彩票网站截图、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  静

检察官助理:孙卫杰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西段林溪谷2号楼1单元180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鹤壁市山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3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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